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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更新时间:2015-05-21

苏财工贸〔2015〕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我省商务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申报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可从省商务厅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分别报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地 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在申报单位根据苏财规 〔2013〕21号要求出具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7)上签字盖章后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 档)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材料报送 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口服务平台建设申报单位须是“中国国际招标网”注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质的机构,在2014年度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绩且有进口代理服务业绩。

3.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三)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四)专项资金当年对单个企业的各类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2013—2014年度省以上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按规定省财政连续扶持的项目除外)。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 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驻商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 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三)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2016年2月底前书面上报2015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附件:1.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申报指南

2.服务外包项目申报指南

3.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申报指南

4.对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5.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6.商贸流通业现代化项目申报指南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件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材料清单.rar

通知附件(1-7).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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