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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昌平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挥昌平区科技资源聚集优势,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区科委牵头拟定了《昌平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昌平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加快“四区”建设,发挥科技资源聚集优势,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完成税务、统计、登记注册的高精尖产业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等。对医药健康、先进能源、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落地。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成果落地项目,经评定后,按项目两年内研发投入、房租费用、装修费用和固定资产投资(房产、土地购置费用除外)总额的30%给予资金补贴支持,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顶尖科学家创新创业。支持顶尖科学家领衔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经评定后,给予顶尖科学家团队最高3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作为主要股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知名投资机构风险投资的,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选派科技人员、医疗专家任职企业“科技副总”。鼓励企业出资参与北京自然科学基金-昌平联合基金。
第七条 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首次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由区域级提升为大区级或全球级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按其获得资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等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开展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布局与运营,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科技金融与投融资服务等工作。按照其年度服务项目落地成效,经评定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支持技术经理人开展需求挖掘、技术匹配、价值评估、市场对接、商业谈判、项目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其年度工作成效,经评定后,择优授予“优秀技术经理人”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推荐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条 支持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成效,经评定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概念验证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对高精尖产业发展具有特殊、专有作用的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其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电子硬件工程工艺再设计、结构件工程工艺再设计、EMI/EMC设计、原理样机制作、工程样机制作、产品可靠性测试、产品中试量产、供应链服务等成果熟化服务,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成效,经评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承诺就地转化落地的平台服务项目,经评定后,给予服务合同金额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开放共享。建设昌平区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在平台上开放共享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企业等,每年按照服务频次、服务收入、服务客户数量等指标综合评价,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服务资金奖励;对科技中介机构,每年按照促成服务频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打造区级标杆孵化器,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源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按照其年度工作成效,经评定后,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北京市引领类标杆孵化器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评北京市培育类标杆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年度累计交易额全区排名前30名的单位给予分级资金奖励,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强化科创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支持设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出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项目,支持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活动提供创新金融产品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和开放应用场景,推动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创新和示范应用。对成效显著的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经评定后,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办理。符合北京市级支持政策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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